《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自2020年6月起,在上海、浙江、湖北、海南、深圳等五地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进一步压缩时限、“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印发,要求对具备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告知承诺制。2021年6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发布,其中电力业务资质管理工作涉及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明确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改革方式确定为“实行告知承诺”。以该文件及42号文为政策依据,结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四部分,以及配套的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办事指南、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事中事后核查指引等5个附件。
《方案》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旨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重点明确六项主要工作:
一是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许可事项均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事项,但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形成告知承诺制许可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并对外公布。明确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规定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原则、主要措施,以及对承诺不实的处理方式,并制定了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取得许可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采用网络核验、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等方式,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企业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
五是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并对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六是强化风险防范,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允许有合理理由的申请人在许可事项受理前撤回承诺申请。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指导培训等后续保障工作,切实将《方案》全面落实到位。同时,依托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信用+监管”方式,在深入简化许可的同时,持续强化事中事后核查,进一步推动形成“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许可审批新模式。
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结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创新许可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实现审批更精简、监管更高效、服务更优质,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国家能源局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定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附件1-4),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派出机构对外服务场所及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名称,审批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派出机构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派出机构针对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特点和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事中事后核查指引(附件5),制定具体核查办法,明确时间、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派出机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国家能源局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等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派出机构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避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五)加强信用监管
国家能源局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派出机构应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派出机构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切实加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指导,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方案要求,总结经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做好宣传培训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及培训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2.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3.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5.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本文源自国家能源局网站,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